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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第一案一审宣判:金庸获赔188万元】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是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并未侵害查良镛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杨治(笔名“江南”)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判赔共1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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