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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通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的生育假,从原本30天,增加到60天。《条例》还新增两项条款,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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