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说:在极端的共产制度下,官商是不会产生的。这是因为在那制度下只有官。没有商。在有明确界定及保障的私产制下,官商也是不会产生的。这是因为官商所图的私利,必定是侵犯了他人应有的权利而得来的。在一个不汤不水的“混和制度”下,官商丛生在所难免。这是因为半管制半开放,权利界定不清楚。为官的岂有不混水摸鱼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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