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近期召开“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研讨会,对三个议题进行分析。 其中,涉虚拟货币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如行为不具有经营行为特征,仅属于个人持币、炒币,则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但如果其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外汇,仍通过兑换虚拟货币方式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https://t.co/UMIiaa1t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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