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鋒律師——关于中国调查记者刘虎被刑事拘押所涉宪法、人权与法治问题的公开信——
致有关中国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社会各界关切法治与人权的人士:
本人周世锋,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孙力军政治团伙制造的709特大政治迫害案件的主要受害人。
基于对法治、宪政秩序与基本人权的尊重,本人就近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的中国调查记者、自媒体人刘虎被成都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诬告陷害罪”刑事拘押一案,郑重发表本公开信。
此信并非为任何个人进行情绪化辩护,而是希望就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作出理性澄清:
当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监督权、言论自由与人权保障,被以刑事手段处理时,法治的边界应当如何被坚守?宪法、法制、人权真实的意义还存在吗?
一、这是一起涉及宪法实施与公共监督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刘虎长期从事调查报道,其关注对象集中于地方公共权力运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公共利益问题,具有明确的公共监督属性。此类行为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均被视为社会自我纠错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若公民因行使监督权而被刑事追诉,不仅将直接削弱宪法条款的现实效力,也会在社会层面制造普遍的不安全感,还会严重损害公民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当然也会严重损害国家政权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二、公共事务言论应受到高度保护
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
在国际人权法和比较宪政法中,涉及公共事务、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范畴。刘虎的调查与评论,正是围绕公共治理、强制拆迁、招商引资纠纷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展开。
将此类表达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必然产生寒蝉效应,使社会失去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的能力。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中国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的精神高度一致。
该原则要求执法和司法机关:
对基本权利作有利于权利的解释;
避免选择性执法;
防止报复性追诉。
若因长期监督行为而遭遇突然刑事打击,则有必要对执法动机和程序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同时也完全有必要对相关人员涉嫌报复陷害罪的刑事责任予以追诉。
四、刘虎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罪通常针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
刘虎的调查报道与评论:
不属于国家许可或专营的经营领域;
不以经营商品、资格或市场准入为对象;
即便存在稿酬或平台收益,也属于信息劳动与表达活动的合理对价。
将调查报道定性为非法经营,属于对刑法条款的错误理解,违背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原则,也是对宪法、法律的亵渎。
五、刘虎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
在刑法理论与国际通行标准中,诬告陷害需具备:
明知虚假事实;
捏造犯罪指控;
向司法或行政机关正式告发;
以使他人遭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刘虎的行为是向社会公众发表调查文章,而非向国家机关提出刑事告发;其内容基于调查线索和既有材料,至少具有合理事实基础;其目的在于公共讨论与监督,而非制造冤假错案。
在事实尚待查清的情况下,将调查性表达直接入罪,将严重压缩公共讨论空间,也将大大削减宪法、法律、人权的价值。
六、调查记者对社会的普遍价值
全球范围内,调查记者和独立媒体被视为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社会力量。他们的存在有助于:
提高公共权力透明度;
揭示系统性风险;
维护社会公正;
促进依法治理。
刘虎长期从事调查报道,其工作具有明显公共利益导向,这种角色在任何社会都不应被轻易刑事化。
七、关于执法程序与报复性执法风险的关切
根据公开信息,本案在程序层面至少存在以下值得关注的问题:
罪名适用与行为性质之间存在明显张力;
执法时间点与报道发布高度接近;
舆情控制措施先于事实回应。
这些情形在国际人权法语境下,通常被视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选择性执法或报复性执法风险信号。
八、我的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理分析,我郑重呼吁:
立即释放刘虎;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违反宪法、践踏人权的宪政责任;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涉嫌报复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以本案为契机,明确调查报道与公民监督的法治边界;
以本案为反面典型,真正捍卫宪法、法律尊严。
结语
刘虎案的核心,不在于某一篇文章的对错,而在于:
一个社会是否仍允许公民在不被刑事追究的情况下,讨论公共权力及其后果。
该案的依法纠正,不仅关乎个体权利,也关乎法治的可信度与社会的长远稳定;对本案相关人员报复陷害罪的刑事追究,将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尊重人权、给社会带来公平正义。
谨此
周世锋
202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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