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公众号“法律罗盘”发布文章称:
罪犯王某甲,曾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还担任过两家法院院长。
根据裁判文书,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68.7万元,另有黄金300克。
文章指出,按照刑法关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通常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然而,该案最终仅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且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
更令部分公众疑惑的是,其后续获得减刑并已出狱。由此引发对案件量刑依据及减刑程序的讨论,亦有声音质疑,相关司法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裁量偏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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