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2年美国通过了《排华法案》。
1907年,《国籍剥夺法案》(Expatriation Act)将女性的法律地位与其丈夫的国籍紧密挂钩美国裁定:若美国女性嫁给中国男性,便可能丧失其美国公民身份。
1943年《排华法案》被废除,居住在美国的华人才被允许入籍。
1948年之前,加利福尼亚州禁止华人与白人通婚的法律仍未废除。
在1967年以前,其它的州也有类似法律,直到最高法院在洛枫诉弗吉尼亚州(Loving v. Virginia)的诉讼期间一致同意地作出判决,反对种族通婚的法律是违反宪法的,华人才获得和白人的自由婚姻。
我们华人在美国获得的地位来之不易,珍惜!
华人不能和种族歧视者一起来歧视华人。
(图片是我第一次做的AI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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