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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當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人權”從政治術語變為法律術語,明確作為一項憲法原則,上升為國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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