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6岁少女苟某菊正在上初二,放学回家后被父亲通知前往外地喝喜酒。到了才知道原来是喝自己的喜酒,父亲把她卖给了34岁的黄某来。
留在夫家第三天起,她就开始承担所有家务、割菜喂猪洗衣服等。4年生了两个孩子。她舍不得孩子,认命,最终两人在2012年结婚。
2017年起,因被家暴,感情不和,她多次离家出走打工,和另一个男子两情相悦,并为对方生了两个孩子。丈夫黄某来提起诉讼,要求她赔偿35万元。
2026年3月,湖南娄底双峰县法院做出判决,苟某菊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构成重婚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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