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已经定义得很清楚了,言论保护的对象,就是公权力,也就是,法律上,只有公权力才可以成为侵犯言论自由的主体,一个个体是做不到侵犯其他人言论自由的。 实践中,部分实现了垄断的社交媒体,比如推特,有可能能做到在一定程度上、在不违反平台规定的前提下、限制个体的言论自由,比如来自公司层面的删帖封号等等。但,依然只是“一定程度上”,因为你还可以去其他平台。 所以我很困惑,你为什么会认为两个公民之间,A批评B,哪怕指责对方是大外宣,能达到侵犯言论自由的效果,因为完全没有任何强制力可言,王志安能让我闭嘴,还是我能让王志安闭嘴呢?
最后,我不知道您是如何定义“定罪”这个词的,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在民主社会,一个公民(除了法官在法庭上以外)是没法给另一个公民定罪的。如果是法律以外的口语化表达,那这种定罪没意义,因为完全可以“互相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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