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虐待动物?
旺旺事件之后,很多人都在说“虐待动物”。
但如果我们真的希望推动规则,就必须先回答一个最基础的问题:
什么样的行为,才算虐待?
虐待动物并不是一个无法判断的模糊概念。
它的核心,不在于一个人是否“不喜欢动物”,也不完全取决于我们能不能猜出他的心理,而在于:他是否在没有合理必要的情况下,故意或者明知地让动物承受明显、严重的痛苦。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虐待,我们认为至少可以看四个方面。
第一,是否存在明显的力量不对等。
动物通常无法理解人的意图,也很难逃离人的控制。
这也是为什么,自卫和虐待必须区分开来。
一个人在遭到动物攻击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与一个人在动物无法反抗的情况下持续伤害它,性质完全不同。
第二,行为本身是否造成了明显伤害。
例如殴打、焚烧、投毒、烫伤、故意冻饿、捆绑、使用器械伤害,或者长期限制基本活动条件。
虐待也不一定都表现为主动伤害。
如果一个人对自己负有照料义务的动物长期不给食物、饮水、必要医疗或者基本生存条件,最终造成严重伤害,同样属于我们需要讨论的虐待行为。
第三,这种痛苦是否具有必要性。
这是区分“必要处置”和“虐待”最重要的一条界线。
给动物治病,可能需要打针、手术;人在遭到动物攻击时,也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为了公共卫生和安全,有时也必须对动物进行管理。
这些行为可能造成痛苦,但它们的目的,是治疗、防卫或者避免更大的伤害。
虐待不是这样。
当一只已经无法反抗的动物,被反复殴打、焚烧、折磨;当伤害不是为了自卫,不是为了治疗,也不是因为除此之外已经没有其他办法,而只是为了泄愤、取乐、炫耀、报复,甚至拍成视频供人围观——我们没有必要再替这种行为寻找一个温和的名字。
这就是虐待。
这种判断不会因为施虐者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而改变。年龄不能成为淡化行为性质的盾牌。
旺旺不会说话,也无法向任何人求助。
正因为如此,一个文明社会更不能把“它只是一只狗”,变成任意伤害它的理由。
没有必要,就不应该故意制造痛苦;没有反抗能力,也绝不意味着可以任人凌虐。
第四,伤害是否严重,或者具有持续性。
判断虐待,还有两个可以相互独立的标准: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及伤害是否持续存在。
有些行为并不需要持续很久。一次焚烧、严重殴打、故意致残,即使只发生一次,只要造成的伤害已经足够严重,就可能构成虐待。
另一种情况,则不是靠某一个瞬间判断,而是看动物是否在一段持续的时间里反复或者不断承受本可以避免的痛苦。
例如,长期不给足够食物和饮水、持续捆绑、患病后长期拒绝必要治疗。这些行为单独看某一天,也许没有一次极端暴力那么触目惊心,但动物承受的痛苦并没有结束,而是在不断累积。
至于施虐者为什么这样做,背后的原因可能很多。
有人为了泄愤,有人为了报复,有人为了牟利,也有人把动物当成可以任意支配的东西。
还有一些事件,则与流浪动物治理、居民安全、农业损失等现实矛盾有关。
这些情况需要分别讨论,不能简单混为一谈。
但无论原因多么复杂,都不能因此取消一条最基本的社会底线:
解决问题,不等于可以任意制造不必要的痛苦。
旺旺事件真正留下的问题,也正在这里。
如果我们只知道愤怒,却说不清什么是虐待,那么愤怒很快就会过去。
如果我们能够把“虐待”变成一个可以识别、可以讨论、可以制定规则的概念,那么公共讨论才有可能继续向前。
这也是中国议会提出《反虐待动物宣言》的意义。
我们希望做的,不只是谴责某一个事件,而是逐渐建立一套清楚的公共原则:
什么行为不能做,什么情况可以例外,谁应当承担责任,社会应该如何预防。
当一个社会能够把愤怒转化为规则,公共事务才真正开始。
不要让愤怒停在愤怒。
如果你对反虐待动物、流浪动物治理、未成年人责任等问题有具体的观察、建议或方案,欢迎投稿中国议会《公共议题》栏目。
让每一次发声,都离规则更近一步。
作者:洪颖
编辑:传播部 张岸妮@ni8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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