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情书—邹幸彤:206页判词,说来说去,就是追求民主有罪。
我不认为任何政党可以将国家主权私相授受,自称代表人民的选择,自称是唯一的领导,然后还宣称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有义务拥护它这个自封的王位。这样的所谓法律,不过是暴政的同义词。
相信专政是错的、民主是对的,这不是信念,又是什么?即使法庭和政府不停念咒,声称我们接受审判的并非信念,也改变不了一个事实:在这份判决之下,相信“结束一党专政”这一理念的人,再无立足之地。在这样的“法律”眼中,我们只要抱有这种思想,就已经违宪、非法,犯下了原罪。即使我们所做的只是一件完全正当的事情,例如悼念六四,也会因为我们思想上的“不正确”而变成犯罪。
但是,法律无法控制任何人的思想。不但控制不了,当法律执意与良知为敌,输的只会是法律,失去公信力的也只会是法律。
做人要有底线,法律同样要有。民主与专政之辨,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底线,因为专政之下没有法治。当法庭完全抽空“结束一党专政”这一诉求之所以产生的事实背景和是非对错,只是一味强调政权的意志和所谓守法的义务,其实就等于说,生活在纳粹德国统治之下,就有义务参与屠杀犹太人一样荒谬。这样的做法,只会使法律失去彰显公平正义的灵魂,沦为任由权力驱使的傀儡。
纳粹和极权统治之下一次又一次的惨剧,正是这种不问是非、只求服从的态度造成的。如今,无论是法庭还是国家,都在重走同一条危险的老路。甚至随着科技进步、国家力量增强,随着国家成为公认的“大国”,今天的危险只会比当年更加严重。
作为国民,我们有责任将国家权力重新关进民主的牢笼,履行我们作为国家主人的义务,对它加以控制和监督。这样做,不仅是为了替过去的伤害讨回公道,也是为了防止更大的灾难再次降临。一味以国家安全之名,喂养一部我们无法控制的国家机器,任由它蚕食人性与良知,悲剧的发生只是迟早的事。
因此,结束一党专政,是我们这一代香港人也好、中国人也好,都无可回避的责任。这件事必须由我们自己完成,也只能由我们自己完成,没有任何外人可以代劳。
这是我真诚的想法和信念,而且不只是我一个人的信念——维园三十年的烛光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结束一党专政”是人民的底线,是普世的诉求。当法律不自量力地试图挑战它,只会自取其辱。
法庭假装问题不在于传播思想,而在于所谓散播敌意。但是,“结束一党专政”这一信念,从来不需要依靠什么敌我思维,也不需要煽动仇恨来维系。我们只需要摆事实、讲道理,就足以得到所有明事理者的支持。
因为专政本身就是最大、最明显的一种不公义。它无视每个人的平等和自主,将一套毫无道理可讲的统治秩序强加于人,把自由的公民统统贬低为无权选择的奴隶。结束一党专政,不过是要争取人之为人应有的尊严。这个道理,任何不是装睡的人都应该看得明白。
只有道理讲不通的人,才总要依靠仇恨进行动员,而我们根本不需要这样做;只有毫无自信的人,才会看什么都充满敌意,而我们也根本不会这样看待世界。对于我们所相信和坚持的一切,我们有绝对的信心。专政依靠仇恨维持统治,不等于所有人都必须采用它的那一套,也不等于这个世界真的围绕仇恨运转。对平等与正义的信念,对人性与真相的尊重,从来都是比仇恨更加强大、更加持久的力量。
信念是无法计算、无法交易的。为了自己所相信的一切而求情、道歉,是最虚伪的事情,也是对所有抱有同样信念者的侮辱。所以,我不会这样做,也不能这样做。连屠城的刽子手都还没有站出来道歉,什么时候轮到我们道歉?!即使世道颠倒,我们也不应该为政权做错的事情道歉,让自己也成为颠倒是非的一部分。
对于过去的一切,我拒绝使用犯罪的语言和概念,去分析我们所做的事情有多么严重或不严重。如果法庭真的需要什么参考,可以去问由共产党领导的国安公署。他们才真正懂得如何用犯罪的眼光看待争取民主和人权的努力。他们还一直毫不避讳地声称,本案性质严重,必须严惩,完全不认为自己是在干预司法独立。无论如何,如果法庭最后真的裁定我们属于“情节严重”,我会把它当作对我们的赞美,因为这说明我们确实做出了一些成绩。
能够找到自己所相信的使命,找到可以并肩作战的伙伴,是人生最幸福的事情。因此,对于我与支联会、与香港人共同走过的道路,我一点也不后悔。只是辛苦了我的家人和爱我的人,我唯一需要请求原谅的,也只有他们。
至于将来,无论身在狱中还是狱外,我都会继续为释放民运人士、平反八九民运、追究屠城责任、结束一党专政、建设民主香港与民主中国而努力。我会继续学习、充实自己,进行各种尝试,直到民主到来的那一天。这是我曾经无数次公开作出的承诺,也是我在烛海之中向死难者许下的庄严誓言。我不打算做一个言而无信的人。
如果这样做会使我成为永远的罪犯,如果法律真的容不下我们的信念,那么我宁愿做一个罪犯,也不愿做一个背叛良知的人。我会和所有不认命的香港人一起,继续走完这条尚未走完的民主之路。
烛光如海,
人心成涛;
粉身拍岸,
不平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