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教授整理的1949年以后中国宪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变迁,很有意思。还有一个经常被大家忽视的细节,是历部宪法对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区分。按照现行宪法第六条的规定,生产资料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换言之,在宪法的逻辑中,生产资料原则上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所有,而公民个人能够拥有的,主要是生活资料。
有人认为,2004年修宪确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之后,生产资料也可以归个人所有。但至少从现行宪法的条文来看,这一点从未得到明确承认。相反,如果对现行宪法作严格的体系性解读,只能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宪法所确认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仍然是公有制,而个人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并没有获得与公有制同等明确的宪法承认。
这或许也有助于理解,为什么在今天的中国,企业家的财产安全、企业控制权乃至资金出境,仍然可能在特定情况下受到强力的行政干预。问题并不只是某一个具体政策,而在于私有产权在整个宪法秩序中的地位始终存在根本性的张力。
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生产资料私有制之所以需要被消除,正是因为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被认为是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制度基础。既然如此,从这一理论逻辑出发,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本身就很难成为一种需要得到国家无条件保护的权利。
所以,从更深层次来看,只要这种政治经济制度的基本逻辑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就很难指望个人私有产权获得真正稳固、可预期且不受政治需要影响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