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顺女硕士被“收留”事件:《“本质区别”的代价:和顺案如何动摇强奸罪的底线》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采取的,却是一条完全不同的论证路径:先承认卜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无性自我防卫能力;随后却通过“同居生活”、“稳定关系”、“照顾义务”等因素,对行为性质进行重新界定,最终得出“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的结论。
这意味着,性同意能力不再具有决定性地位,而是被某种关系属性所覆盖。
照这种逻辑,对精神残障女性而言,是否构成强奸,不再取决于她是否有能力同意,而取决于对方是否成功将性关系包装进了一种看起来正常、稳定、被社会接受的生活关系之中。
这是对强奸罪法益保护逻辑的根本动摇,也在法治精神上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难道一个男性的“收留”与“照顾”,就足以将其与一名丧失意志能力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正当化、合法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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