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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九四七年临潼小学生. 马克·考夫曼摄《中華民國宪法》第21条规定,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第160条规定,6-12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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