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就仲裁的启动方式和仲裁庭组成而言,形式上符合《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中国真正质疑的是仲裁庭是否拥有事项管辖权,以及菲律宾是否滥用了这套程序。
一、这场仲裁在法律上是怎样被“包装”的
- 在程序形式上,它可以由菲律宾单方面启动。
仲裁原则上以当事国同意为基础,但《海洋法公约》采用的是“预先同意”:中国批准《公约》后,被视为原则上接受了第十五部分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不需要在菲律宾2013年提出仲裁时再次同意。附件七还明确规定,一方不出庭,不妨碍仲裁继续进行。
仲裁庭的组成在形式上也符合附件七。菲律宾指定一名仲裁员;中国不参加、没有指定仲裁员,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依附件七代为指定其余成员。因此,很难仅以“中国没有派仲裁员”为理由,认定仲裁庭组成违法。
- 菲律宾刻意不要求仲裁庭裁决岛礁主权。
因为《海洋法公约》不负责判定岛礁属于中国还是菲律宾,菲律宾如果直接要求裁决南沙岛礁主权,仲裁庭显然没有管辖权。因此,菲律宾将诉求表述为:不问岛礁属于谁,只判断这些地物是岛、岩礁、低潮高地还是水下地物,以及它们依据《公约》能够产生多大海洋权益。
- 菲律宾也刻意不要求仲裁庭正式划定中菲海上边界。
中国已于2006年依据《公约》第298条明确排除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活动等争端适用强制仲裁。如果菲律宾直接要求划界,就会正面撞上中国的排除声明。
因此,菲律宾和仲裁庭把两个问题区分开来:
判断一个岛礁能否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叫作确定“海洋权利资格”;
在两个国家相互重叠的海洋权利之间画线,才叫“海洋划界”。
仲裁庭据此声称,它只判断中国可能拥有什么海洋权利,并没有真正给中菲画边界。
- 仲裁庭通过岛礁定性,先消除了中菲之间的“权利重叠”。
这是整套法律设计最关键的一步。
如果太平岛或者南沙其他地物能够产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与菲律宾的海洋权利就会发生重叠;一旦存在重叠,就必须划界,而划界已被中国排除出强制仲裁。
仲裁庭于是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所有高潮地物都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样,中国一侧就不存在可以与菲律宾重叠的200海里权利,仲裁庭便可以说:既然没有重叠,就没有边界需要划定,自然也没有触犯中国的第298条排除声明。仲裁庭自己承认,如果南沙存在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的完整岛屿,部分菲律宾诉求就会因涉及划界而超出其管辖权。
- 仲裁庭把“历史性权利”与中国排除的“历史性所有权”分开。
中国排除的是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仲裁庭认为,中国九段线内的捕捞、资源开发等“历史性权利”,并不等于对海域拥有主权性质的“历史性所有权”,所以不在第298条排除范围内,可以由仲裁庭审理。
接下来,它又裁定《海洋法公约》已经取代了超出公约规定范围的历史性权利,从而否定中国九段线内广泛海洋权益的法律基础。
- 最后,再把中国的海上活动处理成“侵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权利”的问题。
在否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并取消南沙岛礁产生200海里海洋权益的能力之后,仲裁庭便可认定仁爱礁、美济礁、礼乐滩等海域属于菲律宾从本土海岸延伸出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并据此判定中国的捕鱼禁令、资源活动和执法行动侵犯菲律宾权利。
二、菲律宾通过仲裁真正想达到什么目的
从其诉求设计和裁决的实际效果看,可以概括为四点:
- 否定九段线和中国在九段线内的广泛历史性权利。
让中国的海洋权利只能来自《海洋法公约》规定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不能再以历史活动和九段线作为独立依据。
- 把南沙岛礁全部降格。
只要南沙没有一个岛礁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就无法以南沙岛礁为基点,向周边主张大范围海洋权益。
- 使菲律宾从吕宋岛、巴拉望岛等本土海岸产生的200海里权利取得压倒性优势。
这样,南海东部和南部大片争议海域就会被法律上认定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不是中菲权利重叠区。
- 达到不正式划界、却实质重划海洋权益的效果。
它没有在地图上直接画出一条中菲边界,但通过取消中国一侧的权利来源,基本预设了未来边界应当如何划。也就是说,形式上没有划界,实质上改变了划界的前提和结果。
菲律宾最终想达到的政治效果,是把南海争端从“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有待谈判的主权和划界争议”,变成“中国进入并干涉菲律宾专属经济区”的执法和守法问题。
三、中国最不满、也最有理由质疑的地方
- 中国认为仲裁庭超出了自己预先同意仲裁的范围。
中国并不是从未接受《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制度,而是已经依据第298条明确排除了划界、历史性所有权和军事活动等问题。中国认为,菲律宾提交的事项本质上正是这些被排除的争端。
- 仲裁庭把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争端人为切碎。
岛礁属于谁、岛礁能产生什么海洋权益、中菲权利是否重叠、最后如何划界,实际上是互相联系的。仲裁庭却把其中的“岛礁性质”和“海洋权利资格”单独切出来,宣称它们与主权和划界无关。
中国认为,这是一种法律技术上的切割:把不能仲裁的主权和划界争端,重新包装成可以仲裁的《公约》解释问题。
- 仲裁庭名义上不划界,实际却预先决定了划界结果。
这可能是裁决最值得批评的地方。
仲裁庭没有画线,但它先判定中国在南沙不存在200海里海洋权利,再认定菲律宾享有不受中国权利重叠影响的专属经济区。其实际作用,与把大片海域判给菲律宾非常接近。
因此可以说:
仲裁庭不是直接重新划界,而是先取消中国参加划界的主要法律筹码,从而实现事实上的重新划界。
- 对岛屿制度的解释过于严格,并且带有明显的结果导向。
太平岛有天然淡水、植被、建筑和长期人类活动,却仍被认定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自身经济生活”的岩礁。这就压缩了中国的权利,而且跟人们的生活经验完全不吻合,是为了偏袒菲律宾才做出的解释。
- 仲裁庭用形式上的“权利资格”掩盖了实质上的“距离优先”。
裁决并没有公开宣布“哪个国家离得近,海域就归哪个国家”,但其结果是:菲律宾拥有巨大的本土海岸和群岛基线,中国控制的南沙岛礁却全部不能产生200海里权利,于是菲律宾从本土向外延伸的海洋权益自然覆盖争议海域。
所以,严格说,它没有在法理上创设“就近原则”;但在实际效果上,它确实让邻近菲律宾本土的距离因素压倒了中国基于南沙岛礁、历史活动和整体群岛地位提出的权利主张。
- 它把对管辖权的判断权完全交给仲裁庭自己。
《公约》第288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这在国际司法中并不罕见,但在本案中形成了一个政治和法律上的悖论:中国认为自己已经排除了这类争端,仲裁庭却由自己解释排除范围,再由自己宣布有权审理。裁决在形式上自洽,却很难消除中国对“仲裁庭自行扩张管辖权”的质疑。仲裁庭最终正式认定自己组成合法、中国不出庭不影响管辖权、菲律宾提起仲裁不构成程序滥用。
简单来讲,可以把南海仲裁案概括成三句话:
程序启动和仲裁庭组成在形式上符合《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不能简单以“中国没有同意参加”为由否定。
菲律宾通过把主权和划界争端包装成岛礁性质、海洋权利资格和《公约》解释问题,绕开了中国的第298条排除声明。
仲裁庭名义上没有裁决主权、没有正式划界,却通过否定九段线和南沙岛礁的200海里权利,取得了近似重新划分南海海洋权益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