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70年的由来
1981年10月12日,中山宾馆,香港富豪霍英东向国务院领导建议搞土地有偿使用。国务院领导问霍英东,土地使用权多少年合适?霍回答:“按香港惯例,99年。”国务院领导说:“那是殖民地。”霍说:“可以定70年。”后来,土地有偿使用期就定为70年。
最初政策建议其实是50年
根据国家土 地管理局首任局长王先进的回忆,政策制定过程中最初建议的是住宅 50 年产权,理由包括:
1.出让历史上没有经验,年限短点好调整
2.一个人工作年期约 50 年(20 岁到 70 岁),够一辈子经营
3.计划经济下房产产权一般按 50 年计算
后来制定法律时才改为最高年限 70 年,参考了香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