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便利店碰到女子包被指摸臀事件,说明构陷零成本?
8月28日深夜,浙江丽水一家便利店里,一名男子经过女子身后时无意碰到她的背包。
女子当场认定自己被摸了臀部,大声指控,男子解释无效,只能道歉离开。
第二天女子报警,警方调取店内高处监控后还原真相:男子只是碰到了包,女子这才承认是误会,转而责怪店主没能第一时间调出关键画面。
男子始终没等到一句道歉,妻子得知后气愤不已。店主把经过发到网上后,事件引发网络热议。
很多人认为,这只是一场普通误会,事情到此就可以了结。
但法律上要区分主观感知偏差造成的误会,和刻意捏造事实进行构陷,二者承担的后果完全不同。
在本案中,女子在便利店当众大喊"摸屁股",已让男子在陌生人面前背负"猥亵者"的污名。
如果不是店主积极配合警方、高处监控恰好拍到真相,这名男子恐怕真的要“身败名裂”。
一句轻飘飘的误会,弥补不了他人名誉的裂痕。
名誉侵权,一句“误会”翻不了篇
《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在公共场所公然指认他人猥亵,若无客观证据支撑,已构成名誉侵权。被冤枉者有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众喊出的"摸屁股",不是吵一架就能过去的小事。
捏造事实,可被拘留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捏造事实公然诽谤他人,可处拘留或罚款。主观错觉的误会与刻意捏造的构陷,主观过错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若明知没有猥亵仍当众指控,就不是误会,而是诽谤。
诬告陷害罪,门槛高但存在
只有刻意捏造犯罪事实、意图追究他人刑事责任且情节严重时,才构成诬告陷害罪。本案中女子报警,若监控未还原真相,
男子可能面临调查甚至拘留,误会的代价,可能是一个无辜者的人生。
“误会”不是免责的万能借口
真相大白后,女子未道歉反而责怪店主。这暴露了一个危险逻辑:把"误会"当盾牌,把举证义务转嫁他人,把情绪宣泄伪装成维权。 维权的前提是证据,不是“我感觉”。在公共场合指控他人猥亵,等于当众给人贴上"性犯罪者"标签,杀伤力不亚于公开审判。
法律不惩罚诚实的误会,但绝不纵容以“误会”为名的伤害。维权靠证据,不靠感觉。
不是每个人都有“幸好没被货架遮挡”的监控,来洗刷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