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高兟:无奈的申辩与自白——我的最后陈述
尊敬的法官阁下、本庭在座的各位女士、先生们:
感谢审判长依法给我提供此次作“最后陈述”的机会和时间。鉴于本人到目前为止仍是一名等待最终判决的嫌疑人,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请允许我以一名拥有基督信仰的艺术家身份做出申辩和陈述。
根据辩护律师的提议,为了更好地行使宪法赋予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我将以文代言,形成书面文本,以便法官阁下在做出最终裁决时,能有较为详实充分的参考。
很惭愧,作为基督徒,我不确知上帝何以允许我在年老体弱的晚年,而非二十年前自感年轻力壮时遭此厄运。毕竟,我于二十多年前创作的那三件被指控为有罪的雕塑旧作,才是今日我被有关当局视为“犯罪嫌疑人”并站上被告席的主要缘由。面对如此漫长的时间差,我虽心有困惑,却相信其中自有我一时难以参透的深意。
此时此刻,我仿佛落入了一场不知结局的梦境,抑或意外进入了一个具有戏剧性质的实验剧场,被迫出演一个难以胜任的反派角色;又或者像是在某种偶然机遇中,被动参与了一次具有合作性质的行为艺术。
然而,此刻眼前的一切却是真实确凿、必须面对的——我正站在被告席上。
此情此景,令我不由想到两位令我景仰的“苏氏”先贤:其一是古希腊先哲苏格拉底,其二是北宋大文豪苏东坡。这应当是因为此二位先贤在各自所处的时代,皆因某种莫须有的罪名和我一样,不幸站上了被告席。且二者的罪名在本质上大致相仿,皆与世人贪恋的钱财无关,皆属因言获罪(艺术创作亦当属言论表达范畴)。
前者的罪名是“不敬本邦神明,败坏青年”,后者的罪名则是“指斥乘舆,包藏祸心”(诽谤朝廷);前者因秉持其“无知之知”的哲学观念,不时省察同时代那些自以为无所不知的“饱学之士”,令其现出无知原形,因此得罪众儒,被编织罪名告上法庭;后者于北宋神宗元丰二年,因写下《咏桧》等诗作获罪,遭御史弹劾,被捕入狱——史称“乌台诗案”,首开中国历史文字狱之先河。
前者主动放弃了当时法律允许的流亡异国免死之机,并拒绝对其富翁朋友克里托营救其逃亡的最后机会,坦然面对拥有五百人之众的大陪审团的雅典法庭,完成了他的“最后陈述”(《苏格拉底的申辩》),并在当庭演说的最后,留下了令人深思的临终遗言:“分别的时候到了,我走向死,你们走向生,谁更幸运呢?只有上帝知道。”之后便饮下一杯令后人为之叹息的毒酒,从容赴死,告别了是非纷杂的人间。
后者则在入狱不久,幸遇神宗亲自阅卷,御批“诗人之词,与朕无关”等字下令释放,官贬黄州,之后写下了脍炙人口、流芳百世的千古名篇——《前赤壁赋》与《后赤壁赋》。
无独有偶,苏格拉底当年获罪时,与本人今日站上被告席时,皆已是年近七十的耄耋老人,家中都有尚需抚养陪伴的幼子。然而,他可坦然放手,慨然赴死,我却因顾念幼子日夜盼父回家,坐牢大半年便急切盼望尽早回家与家人团聚。
这想必是因为在我心里,爱与自由,以及为人父之责的重要性,远胜于对某种其他价值理念的坚持,更胜于对身后之名的追求。
尊敬的法官阁下、各位先生、女士们、同胞们,请原谅我在陈述具体案情之前叙述如上史实典故。我之所以如此,绝无攀附先贤、沽名钓誉之意。
我有自知之明:比之二位先贤,前者乃“轴心时代”上帝差遣人间的先知——西方乃至全人类文明的奠基者之一,与本土同时期的先贤老子、孔子、孟子等之于中国和世界的意义同样重大;后者则是本土影响深远的大诗人、大画家、大书法家。而我,不过是一个景仰二位先贤的“苏粉”——一个正在经历时光磨损、尚待历史拷问和定位的当代艺术家而已。
提及他们,除了因我们之间恰好都有一段颇为相似的“获罪”经历由此引发的自然联想外,更是意在提示包括本人在内的所有人:我们皆不过是时光流逝与历史演进过程中的过客,我们每个人今日的言行,决定着各自于未来历史中扮演的角色和定位。
今日的所作所为是否经得住历史的拷问,取决于各自今日是否拥有与生俱来的良知,是否拥有各自角色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感,是否拥有超越世俗利益的人格品质、道德勇气和正义之心。
以史为鉴,是我们每个人今日不做有辱人格荣耀之事的精神保障。
因此,本人善意而谦卑地提醒今日握有判决被告有罪或无罪、该当何罪之权力的法官阁下:您是体现现行法律公正与否的化身——具体到本案而言,恳请阁下严格审查检方起诉书以2021年新增刑法条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指控本人在2005至2009年期间(尚无此罪时)所创作的雕塑作品为“犯罪”,是否合规?是否有违“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原则?
秉公做出公正的裁决,当属本案法官阁下义不容辞的责任与荣耀。
下面,我将针对送达本人的起诉书做出必要而具体的申辩和陈述。
先看起诉书开篇第一段对本人住址、身份的指认:“被告人高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百世金谷工业园7-A厂房,系三河市锐艺商贸有限公司监事。”
先说住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指出:“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后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此规定,本人的经常居住地应是美国纽约某处,而非起诉书所指认的“燕郊百世金谷工业园”。
此处不过是本人2024年6月携妻儿回国探亲时,为整理物品而临时寄居了两个月左右的暂住处。事实上,本人自2012年就以“杰出人才”身份移民美国纽约,尽管十几年来经常往返于纽约与北京之间,但每次回国时基本都暂住北京798艺术区,从未将百世金谷工业园厂房当作经常居住地,此处的实际功能只是一个存放包括艺术品在内的物品仓库而已。
因此,本人有理由怀疑公诉方将此处当作本人常居地,恐怕是为了解决其办案管辖权方面的问题。
接下来再看其对本人身份的指认:“三河市锐艺商贸有限公司监事”。
对其所称的“监事”一职,本人之前闻所未闻,直至今日仍不了解“监事”究竟是个什么职务。而本人的艺术家身份则是人所共知之事,鉴于公诉方对本人身份的误认,在此有必要对本人的艺术经历作一简述:
文革后的1978年,本人考入山东工艺美术学校,1981年毕业后分配到济南市群众艺术馆从事美术辅导工作,之后不久便调入济南画院(现济南美术馆)从事专业艺术创作。二十多岁便成为该院当时最年轻的专业画家,直到2016年退休至今,一直在从事现当代艺术创作。
我的作品曾在世界多国艺术博物馆、画廊等艺术空间举办展览,作品已被收入《中国现代艺术史》《中国当代艺术史》《二十世纪中国艺术史》《中国先锋艺术思想史》等重要学术著作,并有若干作品被包括法国蓬皮杜艺术中心、美国旧金山当代艺术博物馆等在内的著名艺术机构收藏——这足以说明,本人真正的身份是艺术家,而非某公司的“监事”。
令人生疑的是,自我于2024年8月26日被拘后,办案人员先后提审本人三十余次,他们曾告知我,既去过济南美术馆(原工作单位),也到过本人原在北京的艺术工作室(798艺术区)做过调查,完全清楚本人的真实身份是艺术家。
那么,其何以在调查十个月之后,竟在起诉书中不正视本人的真实身份,而强行虚构一个“监事”身份呢?
联系起诉书上下文不难看出,公诉方之所以将本人住址指认为燕郊百世金谷工业园,将本人身份称之为“监事”,除了使办案管辖权显得合规外,更是为了有意剥离本人的艺术家身份,好让被控罪的艺术作品显得更像是一个非艺术从业者“心怀怨恨”的“恶意制作”,最终坐实本人为有意犯罪这一“事实”。
窃以为,公、检、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权力机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和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辨析被告人是否有罪、该当何罪,而不应依据某种主观偏见去误断、虚构“事实”,甚至生造某类“罪犯”。
如此行事,不仅违背了当今依法治国的原则,还会制造出文革式的冤假错案,使现行法律丧失应有的尊严。文革浩劫作为前车之鉴,理当引以为戒。
起诉书第二段称:“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4年11月28日,以被告人高兟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然而,本人的辩护律师曾在此期间,以本人年老体弱、腰腿有病、行动不便为由,先后两次为我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获准;也曾提出过按以往同类案件量刑惯例期限为本人量刑的建议,亦未被采纳。
这说明公诉方虽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却并未“采纳”。故而不应笼统地说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以免让人误以为辩护的意见和控方一致。
起诉书第三段称:“经依法查明,2005-2009年之间,被告人高兟因对前国家领导人心怀怨恨,遂伙同他人在北京798艺术区工作室恶意制作了大量歪曲丑化前国家领导人英雄形象的雕塑,并以高氏兄弟的名义运往境外展出、接受采访报道。此后,高兟将上述雕塑陆续搬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百世金谷工业园7-A厂房存放。”
应当承认,此段所言之本人被指控的雕塑作品的创作时间、地点、展览时间,以及展后的存放处基本属实,本人在公安历次提审过程中也是如此供述的。
但本人对起诉书所用的“心怀怨恨”、“歪曲丑化”等定性词语深不以为然。因为此类用语带有强烈的主观武断色彩,属于一种有罪推定式的诛心之论,而非客观、严谨的法律语言。
更重要的是,如此描述,与本人作为职业艺术家创作这些作品时的真实动机、心态以及作品最终呈现的艺术观念严重不符。
下面,我将针对本段中的不实之词做出较为具体的申辩。
先说所谓“大量”。此言当指《贝贝毛》这件作品。诚然,本人当初为了创作一件令人满意的、具本土特色的波普艺术作品,的确耗费了大量时间与材料进行尝试与比较,先后制作了大小不同尺寸的实验品,目的是检验哪种效果更符合创作初衷。
然而,对艺术家而言,无论创作过程中耗费多大气力,制作了多少实验品,最终往往只能选定其中之一作为最终的定稿在艺术系统中展出。如同当年在美国堪萨斯当代艺术博物馆展出时那样,呈现的作品只有唯一的一件,而非把所有的实验品、半成品都塞进展厅。
这与厂家为生产高质量产品,耗费大量资源设计多种样稿进行比较,最终选定一款面世,是同样的道理。
因此,起诉书将大量库存等待处理的实验品、残次品、半成品一股脑等同于本人的“大量”犯罪事实,是极不妥当的。
至于被指控的另外两件作品《枪决》和《忏悔》,完成后皆为孤品,根本谈不上什么“大量”。只不过《枪决》是由八个单人雕像组合而成的一件大型装置作品,体量较大,从而被误认为有“大量”之嫌。
所以,公诉人在此使用的“大量”一词,既不确切,也有误导法庭加重量刑之嫌。
接下来,我将结合具体作品的创作思路,针对所谓的“心怀怨恨”、“恶意制作”、“歪曲丑化”等用语做出详细申辩。
以时间为序,先说2005-2006年间创作的《贝贝毛》。
此作的主体形态来源于当时商店销售的卡通娃娃玩偶(现成品),发型借用了一个广为人知的公共形象元素,加上皮诺曹的长鼻子以及一对女性乳房——此作即由这四种元素解构合成。
请注意,利用现成品与公共形象资源进行符号转换,并融入艺术家的观念,是中外当代艺术家普遍采用的创作方法,也是波普艺术的显著特征。
最经典的范例莫过于法国艺术家杜尚在《蒙娜丽莎》印刷品上画上两撇小胡子,开启了观念艺术之先河;美国波普大师安迪·沃霍尔更是将玛丽莲·梦露、毛泽东等名人肖像转变为可批量复制的文化符号。
在中国著名的“政治波普”潮流中,如起诉书所指的“前国家领导人”形象符号,正是艺术家用来表征特定时期文化特征最多的一种资源。本人的“Miss Mao”(《贝贝毛》)即属此潮流中的一种表达。
就艺术方法论而言,该形象准确对应并表达了“后毛时代”(文革后)的一种复杂文化特征:既残留着过去的政治印记,又呈现出相对放松、荒诞甚至幽默的时代氛围。
简而言之,《贝贝毛》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艺术形象,本人将其刻意塑造成女性或卡通形态,正是为了避免被死板地等同于现实中的某位特定人物。
起诉书将其直接等同于“前国家领导人”,不仅是严重的误读,也贬低了作品的观念内涵——它指向的是身处那个时代背景下、受其思想影响的每一位中国人。
再看2007-2009年间创作的《枪决》和《忏悔》。
这两件作品的创作灵感均来自特型演员古月的影视表演及其当年的嫖娼绯闻,遂以古月为原型模特创作而成。
《枪决》还有一个图式来源,即法国印象派先驱马奈的名画《枪杀马克西米连》(The Execution of Emperor Maximilian)。我借用了马奈作品的经典构图,将其中的持枪士兵替换为七个古月模样的特型演员,对准一位以法国青年为原型塑造的“耶稣基督”。
之所以将古月以复数(七个)形式呈现,本意正是为了提示:这一形象绝非特指古月所扮演的“伟人”,否则塑造一个持枪者足矣。
通过对艺术史经典的“戏仿”与“挪用”,激活经典在当代的生命力并引发批判性思考,是一名当代艺术家合理的艺术追求。
我希望借助古月这样一个集普通人、明星、特型演员于一身的暧昧形象,与“耶稣基督”形成对峙,激发观者对神人关系、东西方文化差异、暴力与和平、对峙与和解等宏大命题的思考。
基于如此深刻的艺术沉思所创作的作品,岂能被指控为“恶意制作”、“歪曲丑化”?
暂且不论此作的原型是古月还是“前国家领导人”,恳请公诉人找来1962年罗瑞卿主导“大比武”时相关领导人持枪射击的历史影像比照一下,看看拙作在形体塑造上是否有任何“丑化”的迹象?
假如一个艺术家真想恶意丑化某人,选择最简明有力的漫画形式岂不更好?何必耗费近三年时间与巨大人力物力,去制作一件写实的大型雕塑?
说到这里,我想起一件往事:2009年此作刚完成时,我曾将一件持枪古月雕塑放在798村树上咖啡一楼,并请隔壁警务站的侯警官来看是否合适。侯警官及其领导看后均表示:“没有歪曲丑化现象,没什么问题。”
何以时隔十七年,三河公安及公诉人却要指控同一件作品是“恶意歪曲丑化”呢?
在日前的庭前会议上,公诉人曾发言称:“本案大量的雕塑作品及照片,要么存在使用英雄形象典型特征的元素,要么直接复刻了英雄形象。”
这两个“要么”恰恰说明拙作并无所谓“歪曲丑化”的现象,因为既然是“直接复刻”,便不可能产生丑化效果。
这只能说明,“丑化”仅是公诉人的主观偏见,而非作品的客观事实,起诉书这种自相矛盾的指控无异于栽赃。
关于《忏悔》的创作思路:这一作品同样受古月传闻激发,并以古月为原型塑造。
古月作为专门饰演领袖的特型演员,其丑闻不仅损害自身声誉,也会伤害那些将其与领袖形象深度捆绑的追随崇拜者的心(今日公诉人对拙作的看法亦陷入了这种深度捆绑)。
假如以艺术的方式让古月表达一种忏悔,当会产生颇为丰富的艺术张力;同时,这也可借此表达我作为基督徒对世人原罪的忏悔意识,以及对文革历史的间接反思。
跪地忏悔是基督徒最虔诚的姿态,这绝非起诉书所指控的“心怀怨恨”。相反,创作此作从某种角度而言是一种心怀善意的代祷行为。正因如此,人物表情才被塑造得如此庄重、深切、写实。
诚然,艺术作品一旦完成便拥有了独立生命,有人批评此作有“美化”之嫌(因为无神论者不可能有如此虔诚的忏悔),有人联想到西德总理勃兰特的“华沙之跪”,有人则看到了基督教的宽恕。
艺术本就允许多元解读,公诉人在对当代艺术完全隔膜的情况下,依凭意识形态偏见提出无中生有的指控,实属僭越。
尽管其目的是加罪于我,但我仍愿效仿十字架上的耶稣基督,祈祷上帝宽恕他们,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
甚至我要感谢公诉人以此种极端方式,重新激活了这批几乎被遗忘的旧作的潜在能量。
至此,有必要强调一个常识:先锋实验艺术存在专业门槛,对其评判理应交由艺术批评家和学者,而非由缺乏专业背景的人士固执己见地进行政治化定性,甚至动用刑罚剥夺艺术家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及辩护人有权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这正是我们在庭前会议申请知名艺术批评家朱其博士出庭提供专业意见的初衷。
另外,起诉书第四段称本人“伙同他人将上述雕塑内容的照片信息传至X平台进行网络传播……还授权他人将图片作为书籍封面使用”。
对此指控,我已多次申明:我从未授权纽约博登书屋荣伟先生使用图片作为封面,且明确拒绝过他的请求。参加颁奖仪式正是为了去当面交涉此事。辩护律师提交的经海牙公约认证的荣伟先生的证词已充分证明了我的清白。
至于X平台账号,那是家弟高强多年前注册,我从未在该平台发布过涉案图片。高强近期的公开声明亦可作证。
起诉书所谓“严重侵害前国家领导人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纯属捕风捉影。
假如这几件二十年前的旧作真有如此巨大的危害,有关部门当年为何不闻不问?如今以量处重刑的方式令其重新进入国际媒体视野,岂不是在人为制造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吗?
我在此恳请法官阁下思忖几个问题:
将过世半个世纪之久的历史人物定义为不可触碰的“英雄、烈士”,有无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撑?
作为历史人物和公众人物,其肖像权与隐私权是否凌驾于公众的艺术表达与历史评价之上?
特型明星演员(古月)是否在法律上等同于其所扮演的领导人本人?
在所有现代文明国家,公权力必须接受国民的监督与批评,其中自然包括艺术形式的批评。
对内强调“依法治国”,对外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当今国家的宏大愿景。若对内不能真正落实法治,对外宏愿便无从谈起。
我虽旅居海外多年,但对祖国实现真正的法治依然心向往之。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控方却因本案涉及的“英烈级别比较高”(检察官李一语),便意欲打破同类案件通常不足一年的量刑惯例,对我顶格量刑三年,这显然违背了法律平等的原则。
退一步讲,即便是对生前犯有严重历史错误(如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历史人物进行艺术化的文革反思,也绝不应诉诸刑罚。
在本案“三进两退”期间,负责本案的李一检察官曾向辩护律师表示,此案级别高,他做不了主,需要请示,但暗示如果量刑在一年半左右,建议我接受“认罪认罚”。
在律师和家人的劝说下,考虑到我已经坐了大半年牢,年老体弱且幼子亟需陪伴,我曾无奈表示:尽管我认为自己无罪,但为了早日与家人团聚,只要按以往同类案件尺度量刑(一年左右),我可以接受“认罪认罚”。李一当时诚恳地答应汇报。
然而数日后,检察官助理孙阳却突然向我宣布“对本人的量刑为三年”。当我质问认罪认罚的从宽政策如何体现时,她竟毫无理性地吼道:“认罪认罚就是三年!你不认罪,认罚刑期更高!”
一个国家的法定刑期及宽大政策,竟被如此粗暴地解释与玩弄,令我深感震惊。
说实在的,我已年届七十,一生吃过大饥荒的苦,受过文革的屈辱,下过苦力,冒过风险,爱过痛过,自觉人生可谓圆满。
若非顾念六七岁的幼子日夜哭求上帝让爸爸回家,若非不忍儿女重遭我童年时的丧父之痛,于我个人而言,为坚持信念多坐几年牢算得了什么?
我本愿为幼子折腰,苟且违心地妥协一次,但控方却没有给我这个机会——也罢!多坐两年牢,得以保全自己一世的清白与良知,值得!
在这个充满禁忌的时代,怯懦始终在折磨着每一个拥有良知者的内心。而今我终于得以“补上坐牢这一课”,以后便不会再为此感到莫名的羞愧了。
本案在本质上并非普通刑事案件,而是如同苏东坡遭遇的“乌台诗案”一般的政治案件。
假如法庭判决一个无罪的艺术家入狱,甚至处以顶格高刑,不仅无法彰显法律尊严,反而会令国家“依法治国”的形象蒙羞,甚至可能开启二十一世纪中国现代“艺术狱”的恶劣先河。
这绝对不是本庭法官所愿意承担的历史污名。
最后需强调,涉案作品诞生于一段自上而下倡导“文革反思”的历史背景中。当年巴金呼吁建立“文革博物馆”,温家宝总理多次警示严防文革回潮,这些作品是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这也正是它们当年未被兴师问罪的原因。
综上所述,公诉方的指控基于主观臆测与意识形态偏见,严重违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精神。因此,恳请法官阁下明察秋毫,做出公正的判决。
请原谅我占用过多时间宣读这份冗长的陈述。
我这么做不仅是为了自己早日获释,也是为了其他艺术家不再因类似的自由表达而遭受指控与监禁;更是为了所有同胞都能在真正法治的意义上,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在此,我愿借用胡适先生的名言:“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
对于最后的判决,我将效法先贤苏格拉底,坦然接受命运的安排。
请允许我以基督徒的方式,做一个简单的祈祷来结束陈述:
仁慈的天父,请垂听一个无辜囚徒艺术家的呼告;请主耶稣基督赐予特殊恩典,怜悯、安慰我年幼的儿女;并恳请主怜悯我与和我一样同在受难的同胞们;请主免除我们的债与罪,愿您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直到永远。
阿门!
谢谢大家!
被告人高兟 谨上
2025年8月28日写就
2026年3月28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