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43岁的四川宜宾男子吕某被疾控部门确诊感染艾滋病,此后一直接受药物治疗。按理说,确诊后的他本应对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负责。
然而2025年5月至8月,吕某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先后在宜宾市叙州区,与两名卖淫人员发生嫖娼行为共5次,支付嫖资合计530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案发后,吕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被认定为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很多人对这类案件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没把病传染给别人,就不算犯罪"。这是典型的法律盲区。
传播性病罪不以实际造成他人感染为前提。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艾滋病等严重性病,仍然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罪名即告成立。
换言之,风险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危害结果只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吕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
尽管本案的刑罚不算重,但艾滋病带来的健康代价远非一年刑期可以衡量。
艾滋病病毒会破坏人体免疫系统,感染者需终身服药控制病情,一旦发展为艾滋病期,各种机会性感染随时可能危及生命。
更值得警惕的是,无保护性行为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
即便病毒载量通过药物控制到检测不到的水平(即"U=U",持续检测不到=不具传染性),前提也是规范治疗、定期检测——而卖淫嫖娼场景中,双方往往无法确认对方的真实健康状况。
重要提醒:
- 定期检测,知情负责:发生高危行为后应主动检测,确诊后必须接受治疗并避免传播风险行为。
- 法律红线不能碰:明知患病仍卖淫嫖娼,不是个人私事,而是刑事犯罪。
- 安全性行为是底线:正确使用安全套能大幅降低包括艾滋病在内的性病传播风险。
- 高危暴露后有“后悔药”:发生高危行为后72小时内,可前往定点医院咨询暴露后预防用药(PEP),越早服用效果越好。
一时的侥幸,可能毁掉的是两个甚至更多人的一生。守住法律和健康的底线,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