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新规把问题堵在地方政府 法治国家成了口号
今年三月,王秀英为村土地被政府以权力强抢的事由到北京上访,被地方政府带回老家,回去后政府继续忽悠。6月15日,收到下白石镇政府的答复如下:
一、答复称土地是渔港指挥部与福安造船厂等依法征用。
事实是:
1、福安政府没有叫“渔港指挥部”这单位。渔港指挥部这个没有备案的单位不能替代土地主管部门。
2、造船厂根本没有取得这块地的使用权。谈何依法征收?
二、答复称该证被法院撤销,2008年,原福安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依规履行审批流程,再次为相关企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认定政府颁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2006)宁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22页)。《行政诉讼法》第71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福安政府以同一事实与理由颁证,这是答复故意违背法律明文规定之一】
三、答复称签订过协议。
1977年的民间"契约"或协议,未经法定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94修正第十二条(三)明文规定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
199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1、无权批准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用地的,其批准行为和巳签订的用地合同一律无效。等等。【这是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之二】
四、答复称经政府会议纪要确认权属
法律明确规定以会议纪要批准用地是非法批准占用地。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一)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二)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 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 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五) 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 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七) 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八项违法事项,福安政府占有七项【这是该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之三】
五,答复称后续颁证行为多次提起诉,屏南县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蕉城区人民法院均依法驳回相关诉求。目前涉案土地权属清晰,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完备。
1、驳回诉请不等于确认合法;
2、登记完备只是政府内部操作,不等于权源合法;
3、曾有裁判,不等于本案颁证已被实质审查。
政府把“程序上没赢”说成“行政上没错”,属于法律逻辑偷换。
法院撤销原证,意味着原登记结论“违法,我村没有提及确权之诉,法院没审权属,无权越俎代庖确认土地权属。《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最高法(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最高法(2018)最高法行申3619号判例:行政诉讼“全面审查”限于对被诉对象的合法性全面审查,不等于可以主动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未列入诉讼标的的其他行政处理。
宁民终字第484号裁定书明确裁定:法院不是法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其做出的判决书不能做为土地权属的依据。”【这是该答复故意违背法律之四】
下白石政府列举以上各级法院驳回相关诉求,依据原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宁德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我村土地属于国有。
判决书第七页第一段认证事实部分无法认定批准用地面积,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该地经过省级政府的批准面积。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前提下,直接推定“该土地性质应属于国家所有”,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基本要求。法院明显是错误与不负责。
政府依据此判决重新颁证违背的法律与事实:
首先,违背“先批后征”的法定铁律: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必须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判决书中已经承认“无法认定具体批准的用地面积”,即证明了缺少征地批复这一法定前提。
其次,违背“禁止反复”原则:同一地块,同一权属来源,同一“属国有”逻辑,做了“分本登记”形式变化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政府依据一份“事实不清”的判决,用同样的“无批复、无面积”事实重新发证,属于违法重作。属于以非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行政行为自始违法。【这是福安政府故意违背法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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