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裁判所是最仁慈的法庭,它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制止世俗君主和领主随意杀人.
一、为何设立宗教裁判所
在宗教裁判所设立之前(12世纪以前),西欧对异端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极度混乱且残暴:
当时,暴民常常自行聚集,对被指控者施以私刑;世俗君主和地方领主为了顺应民意、维持秩序或趁机没收财产,动辄进行无差别的武力镇压与滥杀。
罗马教廷与英诺森三世设立裁判所的本意正是将审判权从暴民私刑和世俗领主的任意裁量中收回,建立一套严格的规范化调查程序(Inquisitio,意为“调查/讯问”)。
教会要求严禁世俗官员未经审讯直接杀人,必须经由经过法学训练的专业调查员进行严密取证。
二、为什么说它是当时“最仁慈”的法庭?
1、废除“神判法”(Trial by Ordeal)。世俗法庭当时广泛使用“烫铁法”、“水沉法”等荒谬的暴虐神判,而裁判所全面推行书面证据、证人交叉质证的理性审判制度。
2、严苛的刑讯限制。世俗法庭对犯人拷打致残致死是常态;而裁判所对刑讯有极为严苛的教规限制:不得见血、不得致残、不得致死、每次刑讯不得超过15分钟且全程需有医生在场。刑讯逼供出的口供在法律上无效,必须在次日无拷打状态下重新供述方可作为证据。
3、极高的忏悔与赦免率(仁慈原则)。裁判所的核心目的不是“杀人”,而是“救赎灵魂”。只要被告愿意认错忏悔,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被判处戴忏悔十字架、朝圣、罚款或服轻刑。真正被移交给世俗当局执行火刑的,仅占总审理案件的 1% 至 2% 左右(且多为屡教不改、拒不忏悔或兼具叛逆暴动性质的极少数人)。
4、被告权益保障。被告有权要求回避有私人恩怨的证人(可提交“仇敌名单”),裁判所甚至提供法庭记录员,防止世俗官吏伪造口供。
当时许多世俗罪犯甚至会故意大喊异端言论,以便将自己的案子从世俗法庭移交到更为公正、温和的教会裁判所。
三、 宗教裁判所是如何被歪曲的?
异端裁判所在当时是相对最为仁慈且具有法治雏形的机构,为何后来被污蔑为“黑暗暴政”的代名词?
1、新教与英美的政治宣传(“黑色传说”)。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后,英格兰、荷兰等新教国家为了对抗西班牙帝国和天主教会,发动了庞大的出版物宣传战,极力夸大和虚构了西班牙裁判所的残忍与血腥。
2、启蒙运动。 18世纪的伏尔泰等启蒙思想家,为了推翻教会的权威,将中世纪简化为“黑暗时代”,把裁判所塑造成了理性与自由的盲目压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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