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搜狐新闻》发表评论文章《女硕士走失案两村民获刑,“丈夫”全身而退让人意难平》:
山西一名女硕士卜女士患精神疾病走失十余年,被找回后被发现其已与男子张某军育有一双儿女。
且卜女士还曾遭到张某军同村的两名村民张某国、张某林性侵,此事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11月4日,卜女士遭性侵案在山西院判决:张某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张某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张某国张某林两人利用卜女士的精神障碍,多次对其实施性侵,甚至连卜女士和张某军未成年的女儿也不放过,对其进行猥亵。
但是卜女士“丈夫”张某军却全身而退——此前检察院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这一决定,法律上最大的争议在于,当地检察院用“组建家庭”的主观目的,替代了“有效同意”的客观判断。
强奸罪的核心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卜女士因为患有精神分裂,根本就不具备性自我防卫能力,在法律上无法作出有效的性同意。检方用“事后的稳定同居生活”去回溯性地否定“行为时缺乏有效性同意”这一核心要件,存在逻辑跳跃。
“稳定的同居生活并育有子女”是检方列举的一个理由,另一个彰显检方的考量理由,是“张某军熟悉卜女士的个人生活习惯及喜恶,照顾卜女士个人起居与日常生活,未发现张某军对卜女士有虐待行为”。
但这次起诉书披露的细节,让“照料有功”的叙事显得格外牵强:
起诉书上,村民张某国对卜女士有四次强奸行为,情节最恶劣的一次是张某军醉酒后在自家炕上睡觉,张某国趁机掀开卜女士被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即趁张某军醉酒熟睡、在同一空间内作案;同时还对张某军女儿有猥亵行为。张某林有三次侵害卜女士的行为,有一次被放学回来的孩子和同学撞见,有一次被张某军从隔壁房间出来看到,而张某军只斥责了一声就让对方走了。
自己的“妻子”七次被侵害,张某军零次报警,亲眼撞见后,还持续跟两人交往。
检方称张某军是为了“组建家庭”,至少应让人看出,他对卜女士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有基本的保护意愿。
如果一个无性防卫能力的女性,被一个人“收留”并置于事实上的控制之下,司法仅以“形成了稳定家庭生活”为由,就放弃对性行为合法性的追问,那么法律对这类弱势者的保护,就存在一块明显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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