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反腐败之名强化跨境信息管控:中国《反跨境腐败法》引发人权忧虑】2026年11月6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共六章4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以打击跨境贪腐、追逃追赃和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为目标,但其影响远不止于反腐败执法。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法律进一步强化了中国政府对跨境调查、证据提供和数据流动的控制,可能给境内外独立调查与人权监督带来新的障碍。
这部法律不仅将跨境腐败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也将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置于更严格的合规与调查框架之下。跨境经营企业需要建立廉洁合规机制,金融机构、海关、税务等部门也被纳入信息移交和协作体系。与此同时,第十五条明确提出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监督信息资源,进一步扩大国家机关收集、分析和利用相关信息的能力。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二十五条。 该条规定,未经中国有关机关同意,境内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提供与反跨境腐败调查有关的证据材料、数据信息及其他协助。这意味着,境外机构将来若希望通过境内企业、员工或其他知情人士获取相关调查材料,将面临更严格的法律限制。该法没有明确排除独立新闻调查、公共利益调查和人权监督活动,留下了值得警惕的适用空间。
这部法律建立了一种明显不对称的信息管理机制。一方面,第十七条要求境内组织和个人配合中国监察、公安等机关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第二十七条允许中国有关机关与境外机构开展信息交流和调查合作。另一方面,第二十五条却限制境内个人和组织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相关材料。国家机关可以决定信息如何跨境流动,普通公民和独立机构却不能自主决定是否向境外提供相关证据。
这种安排可能产生严重的寒蝉效应。过去,企业员工、内部举报人、律师、记者及其他知情人士,可以通过向境外媒体和调查机构提供材料,揭露官商勾结、公共资金滥用及权力腐败。如今,即使出于公共利益,相关人员也可能因为无法确定材料是否落入法律限制范围,而不敢与境外机构合作。法律还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阻断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加了这种不确定性。
当腐败调查涉及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甚至国家权力机构时,境外独立调查和外部监督往往是揭露真相的重要途径。如果信息提供必须经过被监督权力体系的同意,独立调查就可能受到结构性限制。法律虽然在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举报人保护,但并未明确解决向境外独立媒体、人权组织提供公共利益信息者的保护问题。
从国际人权标准来看,《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保障人人享有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三条也强调公众参与反腐败工作,以及传播腐败相关信息的自由。反腐败本应促进公共监督,而不是成为限制信息流动、削弱独立调查的理由。
这部法律将跨境信息交流从个人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参与的公共活动,进一步变成由国家机关控制和审批的事项。 当政府不仅掌握调查权,还能够决定哪些证据可以流向境外、哪些机构可以参与调查,境内受害者与国际社会之间原本有限的信息联系将被进一步被切断。
打击腐败不应成为垄断信息的借口,国家主权也不应成为阻止公众揭露权力滥用的屏障。一个真正有利于反腐败的制度,应当允许独立媒体、公民社会和国际人权组织参与监督,而不是让所有调查都必须经过政府许可。中共长期起来,特别是习近平上台以来这种“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反腐模式,到最后注定的结果只会是“反腐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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